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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四、负责发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部各业务司(局)制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审核本部其他司(局)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七、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九、开展卫生统计信息及其自动化系统的国际交流。
  十、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厅(局)领导、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
  三、直接负责本地区卫生资源、医疗卫生服务、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等健康状况以及为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卫生部门“增加值”的常规卫生统计调查和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监测点调查。开展抽样调查或专题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发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数据。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等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信息机构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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