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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十一、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疫费。如按有关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其应检部分收费。
 十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检疫的项目,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代收;如其他单位检疫的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时,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核定后,按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检疫、鉴定、翻译、咨询和技术处理等,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合理收费的原则,参照当地的费用水平自行拟定。
 十三、除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报检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检疫证书》或《检疫放行通知单》前,应缴纳全部检疫费。自开具收费通知或发票第十日起,未交的检疫费按日征收5/1000的滞纳金。
 十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要用于发展动植物检疫事业。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检疫检验设施的更新改造,人员培训,各种试剂、药品、生物制品的购置,疫情调查监测,病虫疫情情报,交流科技信息和科研、检疫、辅助检疫经费的开支以及其他有关动植物检疫事业需要开支。
 十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后实施,年终要编报决算。
  各动植物检疫机关收取的外汇,均应按外汇有关管理规定结算、登记、入帐。动用收入的外汇,要按规定手续报批。年冬编报决算时,要同时报送外汇的收支情况。
 十六、各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十七、新增检疫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检疫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十八、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凡境内外报检人需要了解动植物检疫收费的,只提供有关收费标准(包括最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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