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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植物种子苗木类以100件(株)为一个实验室检验样品单位,不足100件(株)按一个检验样品单位计收;101-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八折计收;501件(株)以上,每增加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五折计收。
  供国外屠宰食用的畜禽,如输入国无特殊检疫要求的,不另收实验室项目费,需按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检疫规定逐头(只)进行实验室项目检验的按实际头数和项目另收取实验室项目费。
 七、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含集装箱)、装载容器及包装物进行消毒、除虫等处理的,收取消毒、除虫处理费。
  专运动物的船舶、飞机的消毒处理费,对境内单位分别按每艘次200元、每架次150元计收。
 八、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需作销毁处理时,由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报检单位或个人销毁的,不另收监管费;需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销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按实际消耗支付费用。
  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作熏蒸处理时,凡由专业熏蒸队处理并由动植物检疫人员放虫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专业熏蒸队收取本批熏蒸费的6%监测费;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熏蒸处理的,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收取熏蒸费。
 九、动植物检疫人员离开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进行检疫、监督(监装、监运、监管加工、监管储存),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按每人每天30元收取外出检疫费或检疫监督费。
  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验检疫过程中需录像的,由报检单位负责支付费用。
  因检疫不合格向外索赔,需要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外谈判或应对方要求进行复检的,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报检单位或个人申请检疫时,应先交纳50%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需提交书面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检疫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作好检疫技术准备的按应收检疫费的50%计收;已开始实施检疫的按应收检疫费的100%计收。
  经检疫合格的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因输入国更改检疫要求,更换包装、拼装,超过检疫有效期的要重新检疫,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其中已检货物在检疫有效期内更改检疫要求的,另收50%检疫费。
  出口植物产品需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另收动物检疫费,按每吨0.5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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