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9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应检货物物品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毒(熏蒸)处理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技术服务等,均应按本办法及标准收取检疫费。
检疫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收取,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收取。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和货物价值等因素制定。
四、收费标准中,除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等四类和第十类的(四)、(五)项以外,凡由境内单位或个人负担检疫费的,均按标准减半计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由境内外货主或其代理人负担。由境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一律收取外汇,按计费当天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收费标准中按货值计收检疫费的,以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信用证、发票所列总值计收。
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限量以内的给予免费检疫,超过限量的收取检疫费。
截留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要交纳保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制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五、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根据有关操作规程或检疫条款进行抽样检疫,均按全批收费。
检疫费以一批动植物及其产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每一批货物的检疫费不足最低额的按最低额计收。
植物产品检疫费每批总额超过三千元的,其超过部分按八折计收。
六、动物临床检疫费、植物检疫费中不包括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需经实验室检验的,按实际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及供港、澳地区食用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不另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