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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失效]

  委托评审的程序是:属于正常晋升的高、中级职务,由铁路局、总公司、院校等部属局级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直接送交有评审权的路内单位评审。属于破格晋升的高、中级职务和需委托地方评审的高级职务,部属单位将评审材料报部职改办,经审查后,由部送交相应评委会或部向地方出具委托函。
  其它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均属无效。
  属于部组织评审范围的人员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部评审。
 第十二条 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高级职务评委会委员调整后,应将新委员的“登记表”、汇总表”(铁职改办[1992]4号文件附件二)报部备案。
  对不称职的委员要及时调整,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能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按自动退出评委会处理。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评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干部人事(职改)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政策指导;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应如实将情况向上级干部人事(职改)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其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职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具有以下职责:
  1、根据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本《组织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组织、指导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3、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4、按规定权限评审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5、负责向本系列高一级技术职务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 。
  6、根据干部人事(职改)部门的安排,对行政领导提出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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