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废止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1992年6月1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92]国管财字第138号发布)
财政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070号),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如途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会议期间食宿和交通费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区、近郊区出差,确实不能在单位(包括出差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我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定额的通知》([90]国管财字第249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不再报销职工市内出差交通费,因公乘坐长途汽车仍可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二元。
五、工作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怀柔县、延庆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去外地出差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必须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