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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六)维护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应熟悉、执行和遵守广播电影电视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标准和工作制度以及有线电视的法规。
 第七条 维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或委托下,参加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验收。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三)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和信号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故障,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查询。
  (五)负责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

第三章 维护要求

 第八条 维护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计量、值班、安全等维护工作制度,定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故障抢修,仪器管理。
 第九条 维护机构和维护人员要做好工作日志、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建立和完善传输、分配系统档案、技术设备档案、用户档案,并确保各项资料的详实完整。
 第十条 维护机构要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有关有线电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维护机构应定期对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维护机构应设专人接待用户的投诉和查询事宜,对用户投诉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大的故障的解决不得超过72小时。维护机构应对维修人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维护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对用户收视效果进行调查,听取用户意见,了解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关测试仪器配备和测试指标,参照本规定的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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