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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6日)废止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7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有线电视系统的安全优质播出,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范围,包括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分配网络、用户终端。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护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根据系统规模设立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机构(下称维护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或必备的办公条件。
  (二)有专职的维护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技术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和检查人员按该有线电视系统的规模大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在其维护人员中占有适当的比例;检修人员应按人均负责2000户左右配备。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拥有监测有线电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的仪器、仪表以及进行维护工作必需的工具和设备。
  (五)拥有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故障的必要交通工具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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