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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1992年6月15日 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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