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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报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给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授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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