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至第八条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国家经济体改委发布 国税发[1992]137号)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三十三的比例税率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目前,可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归还的各种借款,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