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物资部的职责
(一)组织监督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其它各有关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制定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二)提出本系统物资价格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及价格改革方案,报国家物价局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审定。
审批所属总公司的进化运杂费、仓储费标准和“四代一调”(却代购、代销、代理加工、代办托运及调剂余缺物资)劳务费标准。
(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物资供销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主管部门的价格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系统内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经营企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价格争议,协助配合物价检查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其它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物资价格管理,参照物资部的职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地区物资系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管理本地区的物资价格工作。依照物资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物资价格的管理办法。会同本地区物资主管部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价格的改革方案和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的调整意见、报国家物价局审批。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经营企业直达供货劳务费标准。
(二)会同物资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地、市)物资经营企业的管理费、仓储费、利息、利润的计收标准。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物资企业的物资价格及收费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所属物资经营企业和双重领导、以物资主管部门为主的物资经营企业的物资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对本地区其它各主管部门所属物资经营企业的物资价格实行业务指导。
(二)提出本地区物资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系统内物资进货运杂费、仓储费标准。审批本地区系统内物资企业“四代一调”劳务费标准。
(三)负责组织对本系统物资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价格及收费争议,协助配合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将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