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关于颁发《流通领域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0日国家物价局、物资部,
<92>价重字265号发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物资厅(局):
为了贯彻中央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搞好国营大中型物资企业,搞活生产资料流通,更好地规范生产资料价格行为,保持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结合物资行业的实际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流通领域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并应根据《试行办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的物资价格管理办法。各系统、各地区凡制定新的物资价格管理办法,请报送国家物价局、物资部。
二、目前绝大部分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的管理费是三十年前核定的,费用偏低影响物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企业自身的发展。但也要看到,物资供应关系生产和消费,物资价格的制定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解决费用偏低问题应在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下,依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进行。
三、地市以下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本着有利于正常销售、搞活物资流通和不引起生产资料市场大的波动的原则进行,防止出现一哄而起,搭车涨价。凡提高收费标准,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物资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上物资企业计划内物资收费标准暂不变动。
四、本《试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