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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凡卸船前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原残,由外轮理货公司填制《设备交接单》,并经船方大副或值班驾驶员签认。
  在装船过程中发生的残损应认定为工残,由外轮理货公司填制《设备交接单》,经港口签认。
 第六十三条 收货人提取进口重箱时,应持海关放行的《提货单》到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地点办理集装箱发放手续。
  集装箱所有人依据《提货单》(见附表十五)、向收货人、内陆承运人签发《设备交接单》。收货人、内陆承运人凭《提货单》、《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场站办理整箱提运手续;在发箱地点提取整箱,办理交接,并签署《设备交接单》;集装箱卸空后,收货人应凭《设备交接单》将拆空后的集装箱交到集装箱所有人指定地点并办理进场集装箱交接。
 第六十四条 出口重箱进入港口,托运人、内陆承运人凭《场站收据》(见附表十六)、《集装箱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到指定港口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交接。
  港口凭《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交接。
  出口重箱凡有残损或船名、航次、提单号、目的港、箱号、封志号与《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或《设备交接单》所列明内容不符者,港口应拒绝收箱。
  因拒绝收箱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出口货载用箱,需空箱提离场站的,由托运人、内陆承运人向集装箱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所有人根据《订舱单》或《集装箱预配清单》,向托运人、内陆承运人签发《设备交接单》。
  因检验、修理、清洗、熏蒸、退租、转租、堆存、回运、转运需要,空箱提离场站,由托运人、收货人、内陆承运人或从事集装箱业务的有关单位,向集装箱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所有人依据有关协议,向托运人、收货人、内陆承运人或从事集装箱业务的有关单位签发《设备交接单》。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内陆承运人或从事集装箱业务的有关单位,凭《设备交接单》到指定地点办理空箱提运、交付手续。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收货人、内陆承运人或从事集装箱业务的有关单位,不得将集装箱用于《设备交接单》规定外的用途,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箱、还箱。
 第六十八条 集装箱提离场站后,严禁随意套箱、换箱。凡需要套箱、换箱,必须事先征得集装箱所有人同意,否则套箱、换箱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 《设备交接单》由集装箱所有人提供、签发。
 第七十条 重箱交接标准:箱体完好、箱号清晰,封志完整无误,特种集装箱的机械、电器装置运转正常并符合进出口文件记载要求。
  空箱交接标准:核对箱号并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检查箱体,特种集装箱的机械、电器装置无异常。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在《设备交接单》上注明:
  (一)箱号及装载规范不明、不全、封志破损、脱落、丢失、无法辩认或与进出口文件记载不符;
  (二)擦伤、破洞、漏光、箱门无法关启;
  (三)焊缝爆裂;
  (四)凹损超内端三公分、凸损超角件外端面;
  (五)箱内污染或有虫害;
  (六)装过有毒有害货物未经处理;
  (七)箱体外贴有前次危险品标志未经处理;
  (八)集装箱附属部件损坏或灭失;
  (九)特种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异常;
  (十)集装箱安全铭牌(CSC PLATE)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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