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填制和传递要做到内容准确,流转及时。
第四十九条 海上承运人每日应向港口预报进出口集装箱船舶的船名、航次、船期、箱量、箱型、货种;港口每日应向海上承运人预报集装箱船舶的靠泊计划。
第五十条 集装箱船舶配载应由海上承运人负责编制预配图,港口据此编制船舶配载图,并经海上承运人确认。装船完毕后,由外轮理货公司编制船舶积载图。
第五十一条 港口应根据出口集装箱船舶班期,按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先后顺序向海上承运人发出装船通知,海上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及口岸有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在收到“装船通知”后,应于船舶开装前五天开始,将出口集装箱和货物按船舶受载先后顺序运进码头堆放或指定的货运站,并于装船前二十四小时截止进港。
托运人或装箱人应在装船前四十八小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箱单”及有关的出口单证。
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时除外。
第五十三条 港口收到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装提单。
外轮代理应于船舶开航前两小时向船方提供提单付本、舱单、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清单、集装箱积载图、特殊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完整的随船资料,并于船舶开航后(近洋航线船舶开船后二十四小时内,远洋航线船舶开航后四十八小时内)采用传真、电传、邮寄等方式向卸货港或中转港发出必要的卸船资料。
第五十四条 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近洋航线船舶在抵港二十四小时前,远洋航线船舶在抵港七天前),采用传真、电传、邮寄等方式向卸货港的代理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提单付本、舱单、集装箱装箱单、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必要的卸船资料。
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近洋航线船舶在抵港二十四小时前,远洋航线在抵港七天前),将上述资料分送港口、外轮理货、海关等单位,同时通知收货人。
第五十五条 集装箱船舶需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非标准的集装箱,应在订舱前由托运人或承运人向港口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装运。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在收到海上承运人提供的进口单证资料后的次日应向港口提供货物流向和实际收货人,在限期内不能提供货物流向时,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七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互相协作配合,确保集装箱运输、箱务管理及动态信息的采集、传递、反馈、及时、准确,凡因谎报、错报或不报造成损失的,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可根据需要按地区、港口口岸或企业隶属关系建立集装箱运输信息系统或信息中心。
第七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上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根据商定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办理交接、划分责任。商定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必须明确列入提单、舱单及场站收据。
海上承运人应按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在商定的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托运人、收货人工厂、仓库或其他地点交接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在向海上承运人订舱托运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选择下列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一)门到门交接。托运人负责装箱并在其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海上承运人在托运人工厂或仓库整箱接货,负责运抵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收货人在其工厂或仓库整箱接货并负责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