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物在箱内的重量分布应均衡并根据货物包装强度决定堆码层数;
(三)货物装载应严密整齐,货物与箱体之间如有空隙,应加适当的衬垫器材,防止货物移动;
(四)不同种类货物拼箱时,应注意其物理、化学性质,避免发生异味造成货损;
(五)箱内的货物重量不得超出该箱允许的额定载重量。
第四十一条 使用集装箱装载液体货物应做到:
(一)罐式集装箱本身结构、性能、箱内面涂料适合货物的运输要求;
(二)货物的比重与罐式集装箱的容积和强度相近;
(三)使用排罐时,具有必要的设备和阀门;
(四)安全阀应处于有效状态。
第四十二条 使用冷冻、冷藏集装箱装载冷藏货物应做到:
(一)集装箱具有集装箱所有人出具的集装箱合格证书或文件;
(二)集装箱的起动、运转、停止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三)集装箱通风孔处于所要求的状态,泄水管保持畅通;
(四)货物达到规定的装箱温度;
(五)货物装箱时,不能堵塞冷气通道,天棚部分应留有空隙;
(六)装载期间,冷藏装置停止运转。
第四十三条 使用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应做到:
(一)集装箱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证明书”;
(二)集装箱清洁、干燥,适合装货;
(三)货物符合“国际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包装要求,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四)每票货物均应有危险货物申报单;
(五)与危险货物性质不相容的货物禁止同装一箱;
(六)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危险货物不得装在普通货物的下面,并应装载于箱门附近;
(七)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
(八)装载后,应按“国际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在集装箱外部每侧张贴危险货物类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国家规定需检验、检疫监督的货物,在装箱前托运人应分别向法定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出证。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装箱完毕后应:
(一)使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固定、绑扎,并关闭箱门;
(二)如对货物加固的材料系木材,且目的地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则应在箱体外表明显地方贴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木材经免疫处理证明;
(三)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铅封,并应在有关单证上做好货物装载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 由海上承运人负责按件接收集装箱货物的,外轮理货公司应派人员到装箱点,编制装、拆箱理货单,记载装入卸出箱内货物件数、标志、包装等内容。装箱完毕后,施加外轮理货公司的铅封。
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可委托外轮理货公司对装箱货物进行理货,并由委托方支付有关费用。外轮理货公司发现货物包装损坏应做好记录,并与有关方联系后再决定是否装箱。
第六章 运输单证及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集装箱运输、装卸正常进行,承运人、港口及有关单位应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其主要单证为;订舱单、场站收据、提单、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清单、设备交接单、集装箱积载图、集装箱舱单、运费舱单、货物到港(提货)通知书、提货单、交货记录、集装箱溢短/残损单、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第四十八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签发的运输单证,必须经单位盖章或签字后始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