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4、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5、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规、标准的制订;
  6、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的立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该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选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组织项目计划的编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计划文件(包括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统一报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由综合计划司分送有关业务局。
  2、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按业务主管渠道分别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受理;部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部综合计划司受理。
  3、各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选项目,其中,建议列入部重点项目的应提交部项目审查专家组进行咨询和评议。综合计划司受理的初审项目应同时征求部有关安全监察局的意见。
  4、部综合计划司会商各受理单位对项目计划进行协调平衡,提出项目计划(草案),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劳动部综合计划司根据部批准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下达执行计划项目文件。
 第九条 项目按合同方式管理,签定合同文件(格式见附件二)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各项目管理部门(甲方)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的进度、完成情况,经费预算、决算及使用合理性,外部依托条件的变化,技术路线、水平和项目承担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会同部综合计划司做好对重点项目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须对项目实行撤消;
  1、项目合同中配套资金、贷款和其它条件不落实的;
  2、严重拖延项目进度或自行变更合同考核验收指标的;
  3、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经实贱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样板意义和实用价值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