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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计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及其所属检验、科研、宣教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劳动(安全)部门:
  现将《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管理,实现计划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计划是劳动部劳动保护事业发展计划组成部分,是以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为主体的技术性项目计划。
  计划管理包括计划编制、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目标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的劳动安全监察技术水平,逐步改善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技术手段,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先进技术措施工程试点等各项劳动保护事业。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编制由劳动部综合计划司统一组织,会商部内各有关司局共同完成。
 第五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劳动部劳动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确定的目标,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编制原则、项目要点和预算安排并予以公布,以指导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的选择范围:
  1、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试点;
  2、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条件的试点;
  3、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职业危害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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