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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企业的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抵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弥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由企业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当年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超过本规定有关列支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在纳税时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
  (1) 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
  (2)接受赠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企业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企业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
 第五十条 公益金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企业为维护股票信誉,在已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百分之六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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