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 国家商检局经贸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玩具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
《商检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分别会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有关主管厅、局管理并且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后于实施前三个月公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必须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外贸经营单位方可收购。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
第二章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考核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出口玩具,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口玩具样品必须按照《出口玩具型式试验规则》(见附件一)试验合格;
(二)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要按照ISO9000标准系列建立质量体系,经质量体系评审小组按《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表(试行)》(见附件二》评审,总评分达到四百分并且第一点二项达到第五十分,第二项达到七十五分,第五项达到八十五分。
第五条 出口玩具型式试验由国家商检局考核合格的商检局实验室和国家商检局与轻工业部共同认可的社会实验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