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 财政部发布)
一九九一年国家取消财政对出口的补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取得了经济效益和出口速度同步增长的好成绩。但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外贸企业亏损挂帐余额有增无减,纳入预算管理工作尚未落实,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4号)的精神,现将加强财政对外贸企业的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预算管理。外贸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门,外贸企业财务应与所有国营企业一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发展,地方外贸企业的盈利要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上交地方财政,再以退库形式退还给企业,用于弥补外贸企业的超亏挂帐和发展外贸出口事业等。
二、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各地财政部门对外贸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体制。对盈利的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利改税”的办法,或实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等办法;对亏损的外贸企业,应限期扭亏;对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商品结构无法调整而长期亏损企业,可实行关、停、并、转的试点。目前外贸企业由于实行出口奖励政策,专用基金已有来源,所得税后利润或承包留用收入,应主要用于补充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和流动资金。
根据一九九一年国务院第90号令发布的《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定本级外贸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并采取措施监督执行,年终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决算认真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