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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1161 预交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分季预交的所得税。
 二、本科目预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全年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并将本年度预交的所得税自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预交数大于应交数时,只将全年应交的所得税数额自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本年度多交的所得税额。在由税务机关将多交数退还企业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171 预付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所购货物,应按全部货款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对于已经预付过货款的,应将预付的货款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应随时检查本科目的明细记录,确定已经预付货款的定货是否已经到达,保证预付的货款及时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冲抵应付货款的一部分,避免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经付清的帐款在“应付帐款”科目和本科目中长期挂在帐上,不结清。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1181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附属企业之间以及各个附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往来企业的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为了确保往来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相符,应使用“内部往来记帐通知单”,由经济业务发生单位填制,送交对方及时记帐,并由对方核对后及时将副联退回。每月月终,由规定的一方根据明细记录抄列内部往来清单,送交对方核对帐目;对方应及时核对并将一份清单签回发出单位,如有未达帐项或由于差错等原因不能核对相符的,应在签回的清单上详细注明。发出单位对于对方指出的差错项目应及时查明并调整记录。
 四、在企业汇编或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将发生的内部往来款项相互抵销。如因存在未达帐项以致不能抵销的,可将这些未达帐项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19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交所得税、预付货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存出保证金、应收赔偿款、应退回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应计利息收入、应收股利以及现汇抵押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货币和债务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应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
          12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待摊保险费、待摊租金、待摊税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保险费、租金、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金额不大的待摊费用,可于支付时直接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3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数量损耗,但应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5)煤、矿石等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6)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如采购应税农产品而应付的工商统一税)。进口材料还应包括按照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有关费用。采购人员差旅费、采购机构经费、非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应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之内。
 三、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核算。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其中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某些材料,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对于进口材料一般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其全部材料可以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应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的一般核算方法是:
  (一)企业收到发票帐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材料,应先按计划成本记入材料明细帐,待收到发票帐单后,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对于月终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或于收到发票帐单时逐笔冲回。
  (三)根据合同规定预付货款时,可借记“预付货款”或“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查核无误的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同时将已记入“预付货款”科目的预付款,自“预付货款”科目转入“应付帐款”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毁损,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经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应根据有关证明,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也应记入材料采购成本。年终尚未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月终时,应根据已经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的计划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计划成本与其相应的实际采购成本的差额,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材料采购明细采用多栏式的,登记内容一般包括:购料业务的付款或转帐日期,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发票帐单的编号,收料日期,收料凭证编号,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转帐金额。
  材料采购明细帐,按照记入本科目借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顺序,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应在同一行内进行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也应在同一行内进行登记。
  月终时,材料采购明细帐中所记已收到发票帐单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包括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其合计数应与总帐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核对相符,并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内,以便下月收到材料后继续登记。
 六、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仅限于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支付的购料价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应按实际成本(月末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可按合同价暂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和贷记本科目。月终时,将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自本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七、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的企业,可以不使用本科目而改用“1302在途材料”科目,以核算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购入的材料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如果在收到发票帐单时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则应借记“在途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待材料验收入库后,再借记有关的材料科目,贷记“在途材料”科目。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帐单的材料,应先将数量记入材料明细帐,待收到发票帐单后,再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月终时,企业应将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按合同价暂估入帐,借记有关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或于收到发票帐单时逐笔冲回。
           1401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企业因受托加工而收到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设置“受托加工材料”备查帐,记录其收发存数额。
 二、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和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并将有关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采购”等科目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仓库发出的原材料,应按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将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等有关科目。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应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在途材料”等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分批实际等方法计算确定。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四、企业的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原材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可在本科目的明细帐科目中,另设“待处理原材料损失”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借记本科目(等处理原材料损失)贷记本科目(有关材料),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本科目(有关材料),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二)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三)定额内的短缺,以及无法收回的超定额盘亏和报废净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四)属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原材料损失)。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对于盘亏和毁损的原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应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制造费用”等有关科目。
  原材料的短缺和毁损,应于年终结帐前查明处理,未能及时处理的,应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上述对原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帐务处理,也适用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本科目应按原材料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材料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对于进口材料,一般应单设明细帐进行核算,若购买材料所用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除记录收发存数量和按记帐本位币计算的单位成本和金额外,还应注明每批进口材料的外币单位进价、进价的外币金额、运杂费外币金额、运杂费记帐本位币金额、进口关税记帐本位币金额、全部实际成本记帐本位币金额等。
           1411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和在销售过程中周转使用(包括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核算。用于储存材料、产品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可以于实际使用时列入费用,或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应比照原材料的验收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
  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应于生产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可于发出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和报废包装物的残料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销售费用”科目。对于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应设置备查帐簿进行数量登记,以加强实物管理。
 三、企业为了加强对周转使用包装物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包装物”、“在用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库存和在用的包装物,按照类别、品种或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于取得时,借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贷记“材料采购”等科目;于发出使用时,自“库存包装物”明细科目转入“在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在用包装物的成本根据使用年限按月摊销时,将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在用的包装物报废时,将原记成本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作销售费用,并同时相应冲销包装物原记成本及其已摊销数,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和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包装物),报废后处理残值所得价款,冲减销售费用。
 四、经常经营包装物出租而收取包装物租金的企业,应将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和处理包装物残值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包装物的价值摊销和修理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包装物核算的企业,对于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每月月终,应将本月生产领用、销售发出和报废的包装物应负担的成本差异,自“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
           1421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使用时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二、外购、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时,应比照原材料的验收入库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等有关科目。发出使用或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借记“其他递延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处理残值的收入,可冲减有关的费用支出。使用部门对于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置备查帐簿进行数量登记,加强实物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价值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但玻璃器皿易碎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可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价值较大时,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也可以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四、企业为了加强对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也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库存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库存和在用低值易耗品,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并按使用车间和部门进行核算。
 五、企业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以旧换新和损失赔偿等制度,并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凭证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各使用车间、部门,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并与财会部门的帐面余额进行核对。
  企业各车间、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对于需要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按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并将应摊销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将其原价减去已摊销数后的余额转入有关费用,并同时相应冲减低值易耗品原价及其已摊销数,借记有关费用科目和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后入库残料的价值以及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部分,应相应冲减有关费用,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的科目。
           1431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应认真制定材料计划成本目录,列出各种材料的名称、规格、编号和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库存材料因调整计划成本所发生的差额,应自有关的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
 二、外购、自制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分别自“材料采购”、“生产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如领用的是本月购入的材料也可按该批材料的差异率计算。计算差异率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四、本科目应按材料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不设本科目,而在有关材料科目或在不同的材料类别之下,分别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441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交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应付的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税金等,都应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应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加工中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帐,记录发出材料的品名、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运杂费、税金等,退回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等资料。
           1451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原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从一个车间转入另一个车间的自制半成品,可以在“生产成本”科目内结帐,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从仓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视同产品销售处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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