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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2年1月1日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1992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对会计科目进行编号。本规定的编号办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一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并应按季、按年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报送有关单位。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
  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如下:
  (一)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
  (二)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六、本规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以后如有改变,应按新的规定办理;本规定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
 七、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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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  1、资产类    │ 1461 │  产成品
    │ 11-14、流动资产 │ 1471 │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101│ 现金        │ 1491 │  存货变现损失准备
1111│ 银行存款      │     │   15、长期投资
1121│ 有价证券      │ 1501 │  长期投资
1131│ 应收票据      │ 1511 │  拨付所属资金
1141│ 应收帐款      │     │   16、固定资产
1151│ 坏帐准备      │ 1601 │  固定资产
1161│ 预交所得税     │ 1611 │  累计折旧
1171│ 预付货款      │     │   17、在建工程
1181│ 内部往来      │ 1701 │  在建工程
1191│ 其他应收款     │     │   18、无形资产
1201│ 待摊费用      │ 1801 │  场地使用权
1301│ 材料采购      │ 1811 │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
1401│ 原材料       │ 1821 │  其他无形资产
1411│ 包装物       │     │   19、其他资产
1421│ 低值易耗品     │ 1901 │  开办费
1431│ 材料成本差异    │ 1911 │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1441│ 委托加工材料    │ 1921 │  递延投资损失
1451│ 自制半成品     │ 1931 │  其他递延支出
    │  2、负债类     │     │
2101│  21、流动负债   │     │
2111│ 短期借款       │     │
2121│ 应付票据       │     │
2131│ 应付帐款       │     │
2141│ 应付工资       │     │
2151│ 应交税金       │     │
2161│ 应付股利       │     │
2171│ 预收货款       │     │
2181│ 其他应付款      │     │
2191│           │     │
    │           │     │
2201│           │     │
2211│ 管理费用       │     │
2212│ 财务费用       │     │
    │ 其他业务收入     │     │
3101│ 其他业务支出     │     │
3102│55-56、营业外收支│     │
3111│ 营业外收入      │     │
3121│ 营业外支出      │     │
3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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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登记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一)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
  (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企业,不设“1301材料采购”科目,改设“1302在途材料”科目。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核算的企业,增设“1452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和“146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四)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增设“4301已转未完工生产成本”科目。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不包括包销)产品的企业,增设“1472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有外购商品,不经加工即行对外销售的企业,增设“1481外购商品”科目。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毁损等原因需要清理的,增设“162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有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增设“163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164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222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八)有将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的企业,如果应收票据不属于银行承兑的,增设“113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九)企业可将“4101生产成本”科目分为“4102基本生产”科目和“4103辅助生产”科目;可将“4201制造费用”科目分为“4202车间经费”科目和“4203厂部经费”科目。
  (十)有购入外汇额度的企业,可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
  (十一)企业解散清算时,为了计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清算损益,可增设“5701清算费用”科目和“5801清算损失”科目。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备查科目,如“受托加工材料”、“受托代销商品”、“可用外汇额度(按原币记帐)”、“租入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或增设“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帐面余额,并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
 三、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还有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应分别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或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
 四、企业如果将每日的收入,包括支票、现金等,于当日全部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都通过银行支付的,应设置“1155备用金”科目,核算用以支付零星支出而设置的定额备用金,是否保留“现金”科目,由企业自行决定。
  企业自银行提取现金设立定额备用金时,应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的零星支出应填制备用金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自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备用金时,应将报销清单上所列各项支出的金额,分别不同科目汇总,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11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终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
 三、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如从银行结算户划出款项另开信用证存款的,应另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四、有现汇抵押业务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另设“现汇抵押”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发生抵押业务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现汇抵押”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抵押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汇抵押,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增列“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项目反映。
 五、以人民币或某种外币(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的货币,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以下简称外币)的银行存款,在登记存入、支出和结余的外币金额时,应当同时登记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金额。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增加和减少外币现金、债权、债务时,都应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入帐。
 六、每月终了,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核算(汇兑损失明细科目借方记汇兑损失,贷方记汇兑收益,下同)。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七、企业将一种货币存款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存款时,应按实际兑入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兑出的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借贷方差额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八、企业以非人民币货币现钞存入该种货币的银行存款户,或自非人民币货币存款户提取该种货币现钞所发生的差额,视同汇兑损益处理,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九、在外汇调剂中买入或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的外币,应按实际调剂价分别记入相应的银行存款帐户。
  买入的外币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买入时,按实际调剂价借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支用时,应按以加权平均等方法确定的帐面调剂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调剂外币)户”科目。
 十、企业有购入外汇额度的,应增设“1116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进行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配套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以某种非人民币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于购入外汇额度时,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以实际购入的该货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或实际购入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按该外汇额度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按借贷方的记帐本位币差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贷记“购入外汇额度”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企业因发生销售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设立“可用外汇额度”备查帐。进行登记。以该项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该种货币时,借记“银行存款--(××币)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将该项外汇额度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或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失”科目。

          1121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股票。
 二、企业购入债券,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下同),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截至购买日止的应计利息,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
  如果债券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于收到债券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于债券到期前将债券出售或到期收回本息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三、企业购入股票,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款项内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还应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于收到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出股票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
           113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等业务而收到的各种票据,如汇票、本票等。收到的支票应存入银行,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不包括在应收票据之内。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按票面金额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按到期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借方记利息支出,贷方记利息收入,下同)。如果利息金额较大,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将应计的利息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到期
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
 三、企业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由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净额存入存款户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的帐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已经入帐的应计利息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贴现的票据如果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如无力偿还,企业应负偿还责任。因此,企业在贴现时,一般应将贴现的应收票据,贷记增设的“1126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而不直接贷记本科目。票据到期,由付款人向办理贴现的银行付清票据本息后,再将本科目与“应收票据贴现”科目相互冲销,即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票据到期,付款人无力偿付票据本息而由企业负责偿还办理贴现的银行时,应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贴现”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所付本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应向原债务人收取的票面金额,仍在本科目中核算。如果企业贴现的应收票据是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在贴现时,可以直接贷记本科目,不必增设“应收票据贴现”科目。
 四、各种应收票据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进行明细核算。
 五、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第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和货币单位,付款人、承兑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薄”内逐笔注销。
          1141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帐款。
 二、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货币和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发生此类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三、应收帐款应由经手人员或经手单位负责收回。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并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规定确认为坏帐时,对于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不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并应在当年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企业预收的货款,可在“2161预收货款”科目核算,但同一客户的预收货款,在发生有关的应收帐款后,应当自“预收货款”科目转入本科目,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可将预收货款直接记入本科目,不设“预收货款”科目。
          1151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预计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于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的年末余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企业应提取的坏帐准备。企业于第一年提取坏帐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年度提取坏帐准备时,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帐面余额的,应当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的年末余额中如果含有因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而发生的应收款项或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确定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应收款项,在计算坏帐准备提取金额时,应将该部分金额扣除。
 三、按规定确认为坏帐的,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四、已经列为坏帐的应收款项,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管理费用--坏帐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项目的减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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