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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本金与已计利息部分)和“投资收益”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平均分摊。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材料等,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库存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记帐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其差额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16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或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办法进行分类。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入股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股本”科目,按帐面价值与确定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累计折旧”科目。
 六、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
  16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一般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三、企业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借记“生产费用”“工程施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应将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163.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单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65.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自营工程;
  2.出包工程;
  3.工程物资。
  三、企业购入工程用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为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企业的生产车间或经营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生产费用”科目。企业为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生产费用”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中所发生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出包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记本科目(出包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银行的结息通知,区别处理:属于在建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已竣工投产项目的借款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发生的外币折合差额,在项目尚未完工交付使用之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成本、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五、工程完工,盘点工程用物资。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自营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盘盈时,作相反分录。
 六、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
 七、本科目应在“自营工程”“出包工程”明细科目下按工程项目或承包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17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有效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172.开办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筹办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二、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73.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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