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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便于认真贯彻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五、企业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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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编号 │  会计科目    ││ 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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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资产类     ││ 30 │ 221 │  应交税金
 1 │101│   现金     ││ 31 │ 222 │  其他应交款
 2 │102│   银行存款   ││ 32 │ 223 │  其他应付款
 3 │103│   其他货币资金 ││ 33 │ 231 │  预提费用
 4 │111│   应收票据   ││ 34 │ 232 │  待扣税金
 5 │112│   应收帐款   ││ 35 │ 251 │  长期借款
 6 │113│   坏帐准备   ││ 36 │ 252 │  应付债券
 7 │114│   其他应收款  ││ 37 │ 253 │  长期应付款
 8 │121│   在途物资   ││   │    │三、股东权益类
 9 │122│   库存材料   ││ 38 │ 301 │  股本
 10│123│   低值易耗品  ││ 39 │ 311 │  公积金
 11│124│   库存商品   ││   │    │
 12│125│   委托加工物资 ││ 40 │ 312 │  集体福利基金
 13│141│   待摊费用   ││ 41 │ 321 │  利润
 14│151│   短期投资   ││ 42 │ 322 │  利润分配
 15│152│   长期投资   ││   │    │四、成本类
 16│161│   固定资产   ││ 43 │ 401 │  生产费用
 17│162│   累计折旧   ││ 44 │ 405 │  工程施工
 18│163│   固定资产清理 ││   │    │五、损益类
 19│165│   在建工程   ││ 45 │ 501 │  营业收入
 20│171│   无形资产   ││ 46 │ 511 │  投资收益
 21│172│   开办费    ││ 47 │ 521 │  营业外收入
 22│173│   长期待摊费用 ││ 48 │ 601 │  营业成本
 23│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9 │ 611 │  营业税金
   │   │ 二、负债类    ││ 50 │ 621 │  销售费用
 24│201│   短期借款   ││ 51 │ 631 │  管理费用
 25│202│   应付票据   ││ 52 │ 641 │  财务费用
 26│203│   应付帐款   ││ 53 │ 651 │  进货费用
 27│211│   应付工资   ││ 54 │ 671 │  营业外支出
 28│212│   职工福利基金 ││   │    │
 29│214│   应付股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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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补充:
  1. 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可以设置“137包装物”科目。
  2. 有调进外汇的企业,可以设置“131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调出外汇的企业,可以设置“233调出外汇价差收入”科目。
  3.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可以设置“132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同时设置“234已收分期销货款”科目。
  4.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140内部往来”科目。
  5.城市开发企业可以设置“134经营房”和“135周转房”科目。
  6.施工企业可以设置“136周转材料”科目;“166临时设施”科目。
  7.文教企业可以设置“133期销发出商品”科目;“142待结算发行支出”科目;“605发行业务支出”科目;“606放映(演出)支出”;“241待结算发行收入”科目;“505发行业务收入”;“506放映(演出)收入”等科目。
  8.外贸企业可以设置“507出口退税收入”科目;“652出口风险支出”科目;“653供货出口奖励支出”科目。
  9.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设置专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设置上述会计科目,以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议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公布的统一会计报表的要求为前提。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二、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有外汇兑换券的,应另行设置外汇兑换券的“现金日记帐”。
 三、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二、企业应按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帐差错或由于企业漏记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帐。
 三、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的。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支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帐单送交银行办理转帐,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帐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帐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应于规定的付款期满的次日,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帐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帐通知时,根据收帐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对于既未承付亦未拒付的款项,应于规定的承付期满的次日,编制付款凭证。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9.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五、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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