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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失效]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 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 查帐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 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向查账人员提代所需要的凭证、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账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账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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