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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失效]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不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现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提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 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特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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