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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办公室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2、项目物资应单独建帐,入出库均要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买卖。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手续齐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办公室应按规定期限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及上级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认真审核。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认真执行。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各级审计部门应对本级办公室的会计决算进行审计。各级办公室应根据各项目确定的审计程序,及时报送会计决算和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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