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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六条 世行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摊派、抽调和私分。对影响项目执行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办公室有权抵制、拒绝和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办公室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会计档案。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应将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计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世行项目的债权债务由项目的转贷协议确定。
 第九条 世行贷款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以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世行评估报告的规定,支付项目中合格的外汇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国内费用。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世行项目中世行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由财政部从专用帐户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算利息或手续费。承诺自《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开始计算。
  世行贷款本金按本办法的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为优先偿还贷款。在每年两次的还本付息付费时,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汇率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向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手续费及承诺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提供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书”(见附表一),及时将款项交财政部,以便财政部按时向世行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提取及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世行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办理向世行的提款申请手续,管理专用帐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和结算的程序如下:
  1、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均应填具:项目用款申请单”(见附表二),并附下列单据各两份。用款申请单应顺序编号,不得重写或漏号。
  (1)申请贷款的支付,应提交合同或订货单、发票、装船证明(如提货单、承运人的承运证明)、信用证(如果申请特别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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