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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
 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2日 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 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办公室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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