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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年内完成项目和论证项目。年内完成项目是指经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论证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对于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规章,在征得政策法规司同意并报部长办分会议审定或部长审批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计划实施。
 第八条 各司局向部报送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的制定建议时,应由该司局领导签署后向部提出。

第三章 规章起草、论证和审定

 第九条 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的规章,由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的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司局的,组成各有关职能司局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司局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指定。
  主办司局认为可以委托部属有关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起草的规章,可以与政策法规司协商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决定,以部文件进行委托。
 第十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第十一条 规章的内容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错二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二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三条 在起草规章过程中,主办司局或起草小组应当征求有关司局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司局或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司局或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草案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时,将不同的意见一并提出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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