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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住宿费标准(元)
   等级标准              交通  一般  深圳、珠海、厦门、
职务                   工具  地区  汕头市和海南省中央国家机        软  一  一  按
关副部长,        席  等  等  实
以及相当职        车  舱  舱  报  50     70
务的人员            位  位  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
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
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
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   软  二  普  按
师,高等学校教授,科
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   席  等  通  实
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车  舱  舱  报  30     40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之和在180元(六类      位  位  销
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员        席  等  通  实
            车  舱  舱  报  20     30
               位  位  销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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