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住宿费标准(元)
等级标准 交通 一般 深圳、珠海、厦门、
职务 工具 地区 汕头市和海南省中央国家机 软 一 一 按
关副部长, 席 等 等 实
以及相当职 车 舱 舱 报 50 70
务的人员 位 位 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
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
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
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 软 二 普 按
师,高等学校教授,科
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 席 等 通 实
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车 舱 舱 报 30 40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之和在180元(六类 位 位 销
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员 席 等 通 实
车 舱 舱 报 20 30
位 位 销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