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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废止

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07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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