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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29号 1992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普遍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地抑制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但是,由于城市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城市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健全城市环境管理机制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定量考核。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和完善市长统一领导下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在确定城市大气、水域和噪声功能区和基础上,着重保护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提高居民文教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控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重点搞好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使城市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八五”期间,要使城市环境污染的发展趋势得到减缓,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市基础设施薄弱状况有所缓解;到二○○○年,城市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使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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