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增加股本;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章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五十二条 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可以转让。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股东会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经通知和公告的九十日以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允许其减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未设立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公司减资后的注册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同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须修订公司章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公告。

第八章 合并与分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公司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法人资格。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立时应事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第九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