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七)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公司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副经理以下(不含副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七)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议要求复议一次;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在董事长不能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触犯刑法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五)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
 第三十六条 董事、公司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公司业务,维护公司利益。
  董事、公司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