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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受委托的股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制企业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公司原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后签发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四)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五)有关机构的验资情况;
  (六)该股东已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七)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
  (八)公司的签章。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出资组成的私营公司,还应遵守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规定。
  自然人、私营企业法人向非私营公司投资,其投资范围、出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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