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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三)国家股、外资股的转让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五)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除去职和死亡者的股份外),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六)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社会募集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转让股份还应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改委(以下简称体改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七)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以外的单个股东,欲获得社会募集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公司,并经人民银行和体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特殊情况需收购、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须报请体改部门、人民银行专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遗失股票应公告声明所失股票失效,如九十日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遗失股票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增加资本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增加资本和修改章程决议,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社会募集公司还应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股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股份募足后,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增加股份,如用于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增加股份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增加股份时按发行价格计算的新股不得超过原有公司净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利或支付优先股股利后两年内未支付普通股股利的,不得增加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但公司连续三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即享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缴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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