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的,须按国务院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验证手续。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后形成的股份,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构成国家股;符合第(二)项的,构成法人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普通股的股利在支付优先股股利之后分配。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由公司按照本规范确定的程序决定。
  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行股股利的,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公司章程中可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一)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以下简称持有国家股的部门、机构),并委派股权代表。
  (二)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
  (三)个人股为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百分之十。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
  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资股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统称为公有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下同)。
  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
  部门、机构持有的股票和法人持有的股票,应记载部门、机构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自然人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发行价格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股票面值;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五)股东姓名或名称;
  (六)股票号码;
  (七)发行日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股权证除载明上款事项外,还应载明认购与转让范围。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
  股票应加具人民银行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股权证应加具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 准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种股票)。
  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简称A种股票),非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B种股票。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