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