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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做为单独发起人。
  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都必须进行下述工作:
  1、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2、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程序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中授权审批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仍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另行制定。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
  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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