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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六)严格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对已经试点的股份制企业,要按规范的要求全部进行清理,并重新报批审定。符合《规范意见》但不够完善的,要进行规范;不符合《规范意见》的,要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完善。今后凡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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