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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六)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性及财务基础工作。
  (七)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八)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和上级内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的各种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在境内、外兴办独资企业、联营、合营、合作经营企业等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经营管理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审计职责分工,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经理(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研究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对正在执行中的制度、决策、方案作出评价和鉴证,提出修订或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报送有关经济方面的计划、预算、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检查计划、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和债权债务,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责成被审计单位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并限期改正。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同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拟定审计工作方案付诸实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并抄报当地对外经贸部门的内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对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年度审计工作,抄送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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