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1日 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黄金生产,搞好储量承包质量管理,缩短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周期,提高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的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黄金管理局“对黄金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总结以往金矿储量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 金矿储量承包实行对口勘探,保证质量。承包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为国营企业和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 金矿实行储量(详查、勘探)承包。凡申请储量承包的项目应具有合格的普查地质报告。金矿储量承包实行项目管理。承包项目储量必须与建设能力和黄金产量挂钩。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金矿储量承包项目管理,是指甲、乙双方以承包项目为对象,对立项审查-地质设计审查-成果的野外验收-地质报告审查-储量核收-资料移交和财务结算等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 发(承)包项目管理单位:
(一)发包方:国家黄金管理局(简称甲方。下同)。
(二)承包方: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简称乙方。下同),乙方为省(区、市)人民政府时,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区、市)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甲方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黄金生产战略目标、布局和指导思想,结合国家对金矿储量的需求和基金的可能,提出金矿储量承包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落实计划,制定政策,筹措资金和组织发包工作。
(三)、对承包工作进行指导,质量监控,核收储量,财务结算,兑现奖惩。
第八条 乙方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