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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述规定,只作为计算每户住房面积是否超标加租的依据。每户是否超标,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共同核定。
  (二)有条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近期售房主要是机关集中宿舍区以外的零星、分散的单元式住宅楼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2、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职工购房时,可以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中央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起步以后,结合工资制度改革、职工收入逐渐增加的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办法;正确引导消费,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四)建立中央机关住房基金。中央机关各部门应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31号),建立住房基金。
  (五)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职工住房。
  2、合作建房,各单位可组织需房职工,自愿参加成立住宅合作社,建房、修房和管房。
 二、补助办法
  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因租金改革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90〕统制字1号文规定计算)5%的部分,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给予房租补贴。因住房超标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补助。
  用于房租补贴的资金由住房基金内列支。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实施本方案中的具体事项,可依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办理。
  (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可以成立不增机构人员编制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按系统分别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也可责成现有房管部门,承担此事。在房改起步阶段的改革开始以后,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地加强研究住房制度机制转换的问题。
  (三)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住房制度的改革均按本方案执行。
  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的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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