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规定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以下简称中央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中央机关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不包括互换房),实行新租金标准。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数为0.55元。
2、现住房分步提租。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1992年6月1日起,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每平方米0.275元);
第二步,自1993年1月1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41元);
第三步,自1994年1月1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集中管理的部级干部宿舍,在执行新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仍按原规定加收管理费。
3、收取租赁保证金。各单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
4、超标加租。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对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实行加收超标租金。超标准部分的超标月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楼房为1.34元,平房为1.05元。
住房是否超标以户计算,可按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也可参照北京市关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分室原则计算,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4平方米,家庭每个人面积标准之和,再加5平方米,即为每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婚、大龄(30周岁以上)未婚职工按两位职工计算。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者,视同有一子女计算。有大龄子女的家庭,还可按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它单身成员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满26周岁、女性年满24周岁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分室的原则,作为辅助条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