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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要结合广播电视工作的实际,搜集真正有参考价值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风土人情等方面的录音录像资料,更应注意搜集本行政区域具有地方特色的录音录像资料。
 第十条 淫秽片不得收集、保存。对内容反动或有个别淫秽镜头,而在政治上、艺术上确有参考价值的片子,收集后要严格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后只能向极少数有关人员提供参考,不得交换和组织观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录音录像资料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录像资料馆捐赠、寄存、转让其所拥有的录音录像资料。
  录音录像资料馆可根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价值,做出接受捐赠、寄存、转让的选择。
 第十二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进口录音录像资料,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
  库房温度保持在18--24度、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要特别注意防尘、防光、防辐射。通风要符合国家标准。
  要加强防盗、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
  带子要定期缠绕。经常使用的节目以使用复制版为宜。

第四章 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资料馆保存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主要为广播、电视宣传服务,亦可按分类向社会提供服务,但不得直接用于公众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录像(电影)资料片(特别是故事片)均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和放映。
  为配合学术研究或其他有关活动,确需内部观摩,应经省级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并对观摩片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观摩对象范围,不得做广告宣传,不得公开售票。
  组织内部观摩活动,应在资料馆的内部放映室内进行,严格控制观摩场次和观摩人数。未设内部放映室的资料馆,应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尽快设立放映室。
  在资料馆内部放映室以外为某些重要任务提供服务时,须经广播电视厅(局)领导批准,并派专人监片,严禁偷录、复制。任何个人不得索借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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