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后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员如要补办转业、退伍等手续的,由部队并入后的单位与所在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军分区联系办理。
五、关于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抚恤和伤残人员的评残问题。原铁道兵部队并入后单位现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
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的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0号、<1986>政干字第469号)第一项有关规定执行,即原按军队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干部遗属,一九八六年年底以前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和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对执行总政、总后<1986>政干字第25号通知中三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发给。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地方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部分,予以保留。
原铁道兵的退伍军人,在部队因公致残和参加工程施工致成矽肺病符合补办评残条件(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按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的有关规定,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办评残手续,予以抚恤。
六、原在铁道兵现仍在军队系统工作或在军队离休的人员及部队撤销时移交给军队单位的人员,需要落实政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负责。
七、关于查阅档案资料和工作联系问题。在处理原铁道兵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需要到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查阅档案资料、联系工作,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所属局、石家庄铁道学院等单位开具证明,军队、地方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军队落实政策的文件,由总政治部视情发给铁道部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解决原铁道兵的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所属局、石家庄铁道学院等单位和地方、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