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铁道部、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7>
13号文件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2年5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铁道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7>13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7>13号
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对原铁道兵遗留问题归口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7>13号)下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做了大量工作,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同时,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予以明确。对这些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铁道兵落实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军队落实政策和处理历史问题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问题。原铁道兵及其所属单位的刑事案件需要复查的,一律由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负责复查;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原称铁道部工程指挥部,下同)负责复查。经复查需改判的,原由解放军军事法院终审判决的,报解放军军事法院办理法律手续;原由各军区军事法院及原铁道兵所属军事法院判处的,京外单位报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所在地大军区军事法院、京内单位报解放军部直属队军事法院办理法律手续。
三、关于被错误处理离队人员的复查平反问题。原铁道兵部队中被错误处理的离队人员,由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负责复查平反;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负责复查平反。给这些人员作平反决定,由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所属局、石家庄铁道学院等单位办理,并使用这些单位的印章。
四、关于平反纠正人员的安置问题。凡平反纠正人员(含职工)需要安置的,一律不再收回军队和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由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商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19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4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和原铁道兵并入后的单位对各自需要承办的事项,都要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