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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其它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2〕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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